在这方面,国外很多经验值得借鉴。如美国1980年出台的“拜杜法案”,明确政府支持的科研成果归所在单位所有,奖励发明人,对中小企业给予支持等,为释放美国的科技生产力起到里程碑意义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先后制定《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产业技术力强化法》、《产学官合作促进税制》等一系列法律 ,加大产学研用合作力度,推进技术创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产学研用合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呈现出强劲发展势头,同时也显露出种种缺陷和制度瓶颈,这实际上为促进产学研用合作立法创造了良好条件,“产学研促进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3.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用支撑体系和长效机制。
首先,要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统筹协调机制。要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瞄准需求,注重统筹协调。通过有力有效的沟通协调,消除障碍,理顺各个主体关系,调动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实现产学研用的“无缝链接”。
其次,要制定产学研用专项扶持政策。政府应根据产学研用结合中多方参与的特点,在制定政策中应充分考虑各方需求与利益,保证各方利益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共享,提高和保护产学研用合作各方的积极性。
第三,要设立产学研用合作专项引导资金。强化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和保障机制,积极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产学研用结合投入体系,从而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 。
第四,要大力扶持培养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扶持、培养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估咨询机构、科技信息中心、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机构等一批自主创新的知识型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依托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产学研信息交流服务平台,通过不同类型的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产学研结合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最后,要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评价激励机制。在加快高校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评价与考核体系。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激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参与产学研结合。
二、突破产学研用合作模式障碍,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打造多元化合作模式
科学有效的合作模式是推进产学研用结合的基本保障,是各参与主体实现共同发展的载体。从校办企业到合作开发,到大学科技园,再到兴办各类研究院,可以说,产学研合作的二十年,就是在合作模式上进行不断创新的二十年。
1.探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产学研用合作模式
一个时期以来,依托传统合作模式,我国产学研合作取得了一定成绩,高校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但不容回避的是,当前我国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还非常少,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的附加值还比较低,包括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在内的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还处在较低的水平。无论是对于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产业,核心技术即意味着核心竞争力,只有掌握核心技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反之,不拥有核心技术,规模越大,则风险可能也越大。以太阳能和风能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在于传统产学研合作模式未能完全激发出各参与主体的最大活力,高校的科技创新力还没能与产业界的需求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