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国电集团湖北分公司、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1.1分/千瓦时,即由0.4582元/千瓦时降为0.4472元/千瓦时。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协议供电上网电量和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步下调。价格调整后,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标准为0.4592元/千瓦时。
二、将上述降价空间用于疏导脱硝、除尘环保等电价矛盾。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协议供电上网电量和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立方米,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协议供电上网电量和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三、明确新投产的天然气发电机组临时上网电价为:华电武昌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0.5892元/千瓦时;湖北能源东湖燃机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0.5892元/千瓦时、2号机组0.4795元/千瓦时。具体各燃煤、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2。
四、适当上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未单独核价的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其中含税3%,折含17%增值税提价标准为1.724分),上网电价由0.252元/千瓦时调整为0.267元/千瓦时,调整后的含17%增值税的上网电价为0.307元;未单独核价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后,现行单独核价水电站中上网电价低于每千瓦时0.307元的,相应提高其上网电价,提高后上网电价标准不超过每千瓦时0.307元,同时提价幅度不超过每千瓦时1.724分;其他单独核价电站装机容量大于2.5万小于5万千瓦的,考虑水资源费及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后扶资金政策,上网电价提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5分,其他电站上网电价提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分。提高后上网电价标准不超过每千瓦时0.37元。同时,根据不同税率标准,公布不同的含税价格。具体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3。
五、以上电价调整政策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凡地方政府因生态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决定关停的水电站,从决定之日起,不执行此次电价调整政策,已经执行的立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