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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标准出台

发布日期:2012-04-06 作者:网络
  财政部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称此《办法》出台是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共同制定。《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电价附加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出常规能源发电价格部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摊,目前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每千瓦时8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政府定价水平。按照《办法》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财政部称,补助包括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新华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告诉记者,这一新规是个很大的利好,原有政策只补贴上网电价,但是离消费者还有十万八千里,而本次则是对并网电价也有了明确的补贴标准,这对于项目并网发电会有一定促进作用。

财政部同时表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4000元。

根据《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地方电网企业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向上级部门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

财政部称,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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