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单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在上海销售乘用车不超过4万辆、商用客车不超过1000辆;专用车自2016年1月1日起销量不超过3000辆,可拿到完整的地方补贴。
但是,如果从2014年1月1日起单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在上海销售乘用车在4万~6万辆、常用客车销量在1000辆~2000辆,专用车自2016年1月1日起销量在3000辆~5000辆,可拿到一半的地方补贴。
如果从2014年1月1日起单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在上海销售乘用车超过6万辆、常用客车销量超过2000辆,专用车自2016年1月1日起销量在5000辆,就不再享受上海市补贴。
此外,上海还提出,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等创新商业模式的探索;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领域的投入力度,加快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与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多便利条件。对上海市集中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相关区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另行研究制订专项政策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