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上海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此外,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上海市也会再给予财政补助,并依据节能减排效果,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上海市推广应用目标等因素逐步退坡。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另外,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上海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50%。
相对于2015年的暂行办法,此次针对新能源汽车厂商的补贴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是在额度上发生了变化。比如纯电动乘用车,2015年补贴4万元,2016年补贴则按照续驶里程进行分类,续驶里程50公里至100公里的不进行补贴,100公里~150公里补贴1万、大于等于150公里的补贴3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补贴也发生变化,2015年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补贴3万元,2016年则要求续驶里程大于50公里补贴1万,如果同时满足:排量小于1.6L、混动工况油耗小于5.9L、油箱小于40L的,再给予每车1.4万元补助。
二是上海此次还提出“补助退坡”政策,也就是根据新能源汽车厂商的销量实现补助退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