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既是供给侧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关系众多从业人员的民生工程,涉及产业调整、人员变动、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等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经济和技术等方面,出台了奖补支持、职工安置、金融支持、盘活土地、技术改造等具体的措施,打出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政策“组合拳”。
在财政政策措施方面,《意见》提出,设立专项奖补资金。
这是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的重大举措。所谓“僵尸企业”是指“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或者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处置“僵尸企业”是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一大难题,难就难在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专项奖补资金的设立,无疑会有效解决产能过剩严重的地区可能出现的人员安置和财政支出困难等这些让地方政府最头疼的问题。
对于这笔奖补资金,各地都在翘首以待。奖补资金到位,将大大加快化解过剩产能的速度。“争取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坚决淘汰‘僵尸企业’、高污染企业和产能过剩领域无竞争力企业。”在今年的陕西省“两会”上,当地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有这样的表述。
当然,面对巨大的需求,为了让奖补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不能洒胡椒面,要进行精准投递:“使用专项奖补资金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职工安置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与去产能的工作业绩挂钩,这才是奖补的应有之义。
在金融政策措施方面,《意见》提出,加强金融服务,强化市场手段,完善财税政策。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目的,不是简单的“欲除之而后快”,而是要实现煤炭行业的扭亏脱困和可持续发展。所以,对于煤炭企业的融资问题,不能一刀切地用“断粮”来解决。“僵尸企业”要坚决“出清”,而对于一些潜力和活力尚存,经过输血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高效稳妥地处置好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是有序和顺利推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关键。据了解,目前银行大部分不良资产是通过核销和转让处置的。一些传统的处置方式难度都比较大,难以实现不良资产的高效批量处理。所以,需要进一步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意见》提出,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当然,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一些更有效的市场化手段的出现也是可期的。
企业的并购重组,也要靠市场的手段。庞大的社会资本是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力量。通过支持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相关产权的二级交易市场,可以使并购重组后的企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对于呆账核销、抵债资产处置等,还需要财税政策的大力支持。化解产能工作展开后,配套支持政策肯定会陆续出台。
在土地政策措施方面,《意见》提出,盘活土地资源。“煤都”大同华丽转身为光伏“领跑者”计划示范基地,就是盘活土地资源的一个生动实例。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使得昔日的采煤沉陷区焕发出勃勃生机。
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通过依法转让获得的收益,可以为企业职工安置提供一定的费用保障。同时,对土地的再开发,比如发展国家鼓励的生产性服务业,将会让土地极大地增值。随着化解过剩产能的推进,在许多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风电场、光伏发电场和现代农业园也许就会成为新的风景。紧扣建设绿色智慧矿山的主题,立足机械化、自动化,《意见》提出,鼓励煤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生产能力的落后,是很多煤炭企业被市场抛弃的一个重要原因。打铁还需自身硬。顺应创新发展的时代潮流,通过科技的广泛运用来提升市场竞争力是煤炭企业脱困的重要途径。技术改造的重点在于地质保障与高效安全地开采。煤炭无人和无害化、无煤柱自成巷开采技术,保水充填开采、智能开采和特殊煤层开采技术等,将在政策的支持下得到大力推广。
《意见》还提出了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改进国有煤炭企业业绩考核机制、调整完善煤炭出口政策等具体措施,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构建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政策措施保障体系。
有了务实的政策措施,知道怎么干了,接下来就是如何干好、干到位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信心、坚决行动,抓紧抓好抓实,切实取得实效。落实这一要求,当贯穿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