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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大王"案二审仍维持原判 非法揽财过亿

发布日期:2013-06-19 浏览次数:71687

    日前,记者从龙湾法院获悉,曾轰动全国的温州“家电大王”郑珠菊案二审维持原判,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并退赔非法经营的赃款。


    今年50岁的郑珠菊是龙湾“百乐家电”老板。2009年开始,郑珠菊在其经营的龙湾“百乐家电”里,收受被害人王某、项某等107人的承兑汇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承兑汇票的全额现款,被告人郑祥刚帮其一起接收承兑汇票、拟写收条和负责承兑汇票交易的记账。郑珠菊将上述承兑汇票用于店里进货,或向虞某、季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贴现。至2011年8月20日止,郑珠菊、郑祥刚非法经营承兑汇票总金额为人民币771261856.22元。至案发时,郑珠菊、郑祥刚未支付承兑汇票款共计人民币80456246.1元。


    2010年开始,郑珠菊以月利息1.5分至2.5分不等,向郑某、虞某、丁某、章某等69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7743000元。后郑珠菊将上述非法贴现的资金及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返还他人的承兑汇票的全额现款、支付非法吸收资金的利息、购买房产以及高息借款给陈某、王某等人。


    2011年9月9日,郑珠菊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3日,郑祥刚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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