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国结合国情在制度上采取了不同对策,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现有陆上电网企业负责海上输电线路建设、运营,主要是德国、法国和丹麦;第二种是风电开发商负责建设、运营,主要是美国、荷兰、比利时、爱尔兰;相比前两种传统模式,第三种模式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输电运营商负责建设、运营,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瑞典。其中英国以招标方式实施的海上输电许可制度,以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设计精巧缜密、脱离传统制度框架等特点,成为比较有创新特色的制度。虽然英国海上输电许可招标制度成功与否尚需时间检验,但就其整体思路和某些制度细节而言,完全可以为我国海上电网建设及监管、电力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海上风电场因具有不占用陆上土地资源、对环境影响更孝更接近负荷中心、风速更稳定等优点成为欧美新能源发展的一个投资重点。在我国,陆上风力或土地资源较稀缺的省份,海上风电也备受关注,并随着大功率风机国产技术的快速发展渐成热点。海上风电既符合国际能源开发的潮流,也将是我国风电未来的开发重点。但相比陆上输电线路,连接海上风电场与陆上电网的海上线路具有初始投资和运行维护成本更高、施工难度更大以及工期更长的特点,需要投资、技术和制度的跟进,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以更好匹配海上风电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