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产能过剩的手段仍待完善
从近几年钢铁企业产量变化趋势看,优胜劣汰机制并没有完全停止发挥作用。换言之,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确实难以为继的企业也会被迫减产或停产,只是这一过程较为迟缓而已。而另一方面,新增产能一时还不可能完全杜绝。由此估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中国钢铁业很可能继续在产能略有过剩的状态下运行。
目前,在诸多控制产能过剩的政策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第一,没有认识到产能过剩与钢铁行业目前运行困难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习惯于笼统地把行业利润率低归罪于外部原因和产能过剩,归结于民营钢铁盲目投资。而这种观点与国有大型企业板材产能过剩和亏损严重,民营钢铁主营的建筑钢材产能过剩和经济效益情况相对较好的情况存在矛盾。
第二,寄希望于用行政手段这只“看得见的手”解决产能过剩问题,欲速而不达。例如,以行政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又不给拥有落后产能的企业以出路(比如以大装备替代小装备),企业只能在“要么违规要么死”之间作出选择,导致产能越淘汰越多的怪现象。再如动用行政手段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但由于缺乏后续整合,捏合起来的“集团”各子公司之间仍是各干各的,不能发挥合并效应。
第三,环保、质量等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发挥。
第四,重行政手段淘汰落后装备,轻依靠市场力量削减过剩产能。钢铁行业应该退出的不仅是落后产能,那些超过市场需求的,尤其是超过合理销售半径远途运输的,违背市场规则亏本销售的,从长远战略角度看,今后也不可能盈利,应该及早削减甚至退出。但一些地方政府误认为企业遇到的是暂时性困难,不惜动用公共资源加以挽救(有的是帮助连续亏损上市公司逃避退市),这是一种典型的退出障碍。
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通过“四个一批”化解产能过剩的措施:努力扩大国内需求,消化一批;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向海外转移一批;优化组织结构,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一批;严格环保安全能耗准入标准,淘汰一批。这“四个一批”为化解我国重点产业产能过剩指出了大方向。
建议出台多角度抑制产能的措施
新一届政府管理产业经济的总体思路,是转变政府职能,大幅度削减或下放行政审批权,更多地依靠市场力量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调整,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据有关报道,国家准备出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指导意见》。在政策层面治理产能过剩可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完善和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2005年出台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此后不断修订的“产业指导目录”已经包含市场准入标准方面的内容,但没有对现有企业和设备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建立一套认定和标识制度。2010年6月份,工信部发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于2012年9月份进行了修订。《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主要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2013年4月初,工信部公示了首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45家钢铁企业名单。这45家钢铁企业2012年合计产量3亿吨,占当年全国粗钢产量的41.4%。工信部称拟在“十二五”末前将80%的钢铁产能纳入规范管理。换言之,估计有20%左右钢铁产能达不到规范标准,对于这部分产能,国家将综合运用差别电价、财政奖励、考核问责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压缩其生存空间,迫其退出市场。
第二,国有大型钢铁企业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鉴于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出现巨额亏损的严峻现实,近期有关部门已经着手研究国有大型企业的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深化内部改革问题。笔者建议,大型国有钢铁企业要放弃过去只增不减的僵化经营战略,充分重视和研究钢铁产业布局规律和市场规律,开展战略性的结构调整,通过兼并重组提高区域市场的集中度与控制力,大幅度减少区域内的同质化竞争,按经济效益原则坚决削减销售半径过大、长期亏损的业务单元。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力争形成业务有进有退,人员有进有出,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民企机制”。
第三,加大环保和质量执法监督力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的国际国内大环境、社会舆论和政策导向等均不支持过去以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发展模式,钢铁行业也势必逐步走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正确轨道。随着社会和公众环境意识增强和国家法制健全,逐步收紧环保指标要求将是一个大趋势。这是钢铁企业公平竞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钢铁行业方能恢复到良性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