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秀说:“从1992年起,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和中国科学院等部门开始组织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近年来,产学研合作活动日益活跃,合作模式不断创新,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从产学研的合作模式到运行机制,从利益分配原则、风险分配机制到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法律环境逐步改善,但尚未形成优化和完善的制度环境。”
马德秀建议,有必要将《产学研合作促进法》的制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重要议程,为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立法时机成熟
马德秀说,产学研合作不仅是围绕技术创新而展开的一系列经济行为的总和,也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综合,涉及到多种新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或单独、依次呈现,或交叉错综呈现,往往不能通过市场行为自发解决,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安排,确立必要的准则,规范和约束产学研合作行为,促进和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已具备制定《产学研合作促进法》的条件。”马德秀认为。
马德秀举例说,我国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构建和完善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平台已列入新时期大政方针。因此,对于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最为有效的产学研结合创新进行法律规范十分必要。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产学研合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呈现出强劲发展势头,这为促进产学研合作立法创造了良好条件。
立法突破产学研三大障碍
“产学研结合虽是老话题,但在后危机时代的今天,应赋予更为重要的历史使命和科学内涵。”马德秀认为,制定《产学研合作促进法》就是要从立法上突破产学研的三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