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主办券商要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将其年度报告的预定披露时间书面报送协会。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预定披露时间变更超过2次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向协会书面说明原因。
对于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推荐主办券商应要求其在4月15日前就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公司股份将被特别处理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项做出公告;对于未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推荐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对其股份进行特别处理,并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
对于报告期内实施定向增资或报告期之前定向增资募集资金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股份报价公司应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项目进度与实际投资项目、进度的异同。报告期内挂牌报价转让的公司,在申请挂牌时作出相关承诺的,应披露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对于预计2011年度出现亏损的股份报价公司,主办券商应督促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报价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股份报价公司,应实行特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