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单位对安全事故避之唯恐不及,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其所产生的后果可能是“致命”的。按照相关标准(例如GB/T 6441)中的定义,安全事故类别多达20种,其中以机械伤害事故、触电事故为代表的类别是生产单位使用机器进行生产活动时常见的事故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的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安全理论,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可归结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例如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没有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等)和不安全的环境因素(例如照明与通风不足、消防疏散不良)四个方面。而具体到工厂机器,产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归结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方面。
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VS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调试、维护等任务的存在,导致人与机器的交互不可避免,若想避免事故的发生,必然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l国内法规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多条对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与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规定,例如:“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
根据上述信息我们可以得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与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两方措施至少要同时并举。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前提与基础,比如安全带的安全可靠是登高作业能安全进行的前提与基础。
l国外法规要求
以欧盟为例来看一下国外的法规要求。欧盟的机械安全法规即机械指令(MD)中规定,对机器进行风险评估并采用风险减小措施确保机器满足基本的健康与安全要求,进而避免机器产生安全事故。而指令之下的协调标准EN ISO 12100则在对风险减小措施的要求中明确规定,较之安全使用信息(Information for use),必须优先采用本质安全措施(Inherently safe design measures)然后为工程安全措施(Safeguarding and/or complementary protective measures)降低风险,即优先采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来降低机器产生的风险,其次才能选择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之方法,唯有做到这点,欧盟法律才认可该工厂能避免其使用的机器发生安全事故。
从相关法律要求来看,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的避免机器安全事故发生的前提与基础,也是首选的措施。分析一些安全事故的案例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大家如果感兴趣,以后我们可以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进行分享。
对于用户而言,准确地理解相关安全事故的成因,正确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避免机器安全事故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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