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些人对建设政府大数据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这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认为政府部门不存在大数据,具有权威性和高价值的政府数据不符合大数据“规模大、形态多、变化快、价值低”的特点;二是政府部门不需要大数据,产业界和应用行业是大数据的发起者和淘金者,大数据对政府工作没有太大价值。这两种观点拘泥于形式化定义,并未深刻认识到大数据对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智慧型政府以及服务社会民生的重大意义。
建设政府大数据、实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是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技术路径,它具有催生国家治理模式创新的效果,将给国家治理带来路径突破和机制创新。
运用大数据能够提高政府决策和管理水平。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凭经验说话、拍脑袋决策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不符合规律的乱决策常常导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脱节,无法取得预期效果。构建政府大数据库,能够帮助决策者全面了解、准确掌握所需信息,研判发展趋势,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从而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水平。同时,大数据具有催生思维变革、治理创新的效果,利用大数据能够帮助政府用新的思路和手段解决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问题。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挖掘与分析还可以更好地提供信息等公共服务,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因此,政府应正视大数据时代潮流,主动抓住大数据带来的发展机遇。
树立大数据思维,积极主动融入大数据时代。应深刻认识大数据的战略资源地位,顺应大数据发展潮流。转变传统的经验思维和习惯思维,勇做大数据时代的弄潮儿,务实创新,率先垂范,带头开放数据、共享数据、开发数据,构建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进行形势分析、问题研判、精细管理、服务创新。
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大数据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政府大数据发展战略规划、行动计划,明确政府大数据的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发展布局、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成立政府大数据管理机构,统筹数据管理工作,构建国家数据开放平台,形成政府大数据资源。规范国家大数据标准化体系,明确政府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权、责、利,加快政府部门数据资源开放进程。研究政府数据开放的内容、机制、程序、途径,逐步完善非涉密信息开放机制。积极探索市场开发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数据资源的深加工和再利用,把政府大数据转化成社会财富。
推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立法,保障大数据安全。大数据的本质是基于互联网的数据开放共享、互融互通。建设政府大数据,应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层次有序地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数据。推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立法,是保障数据安全的必要之举。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公开政务数据资源的时间、范围、方式等,确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是常态,不共享是特例”的法律原则。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规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共享,增强政府透明度,满足社会需要,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