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这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可在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等59种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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