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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建筑节能办法:公共建筑要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发布日期:2012-12-03 作者:网络

 

    安徽省人民政府最近出台《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1种的可再生能源。
 

    《节能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1种的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并按照技术标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计和审查内容。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1年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其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颁发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还规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等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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