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以不超过人民币36,951.70万元的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8.30万元的自有资金对"海源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新材料")进行分期增资,全部作为其注册资本。增资全部完成后,海源新材料的注册资本将变更为人民币38,0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6月1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编号:2012-027)。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海源新材料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左海支行(以下简称"中信左海支行"或"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海源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海源新材料与公司、中信左海支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海源新材料已在中信左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41710182600061629,截至2012年7月25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海源新材料"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海源新材料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兴业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二、海源新材料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源新材料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兴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海源新材料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兴业证券每季度对海源新材料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海源新材料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慧敏、刘秋芬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海源新材料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时,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及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海源新材料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兴业证券、海源新材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兴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