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在收购现场
在三一重工与普茨迈斯特一派“两情相悦”的前提下,中联重科的这一言辞多少掀起了波澜。14日当天,三一方面向记者表示,“正在为完成最后交割而走程序,这是符合市场规范和国际惯例的一场收购。”
双方各执一词,发改委等部门的最终审批结果成为关键所在。究竟收购前获得“路条”是否为企业海外收购的必要条件?三一重工由此会否在政府审批环节受限?而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该如何做到既遵循商业精神,又避免国内不必要的恶性竞争? “路条”争议:谁更有资格
究竟收购前获得“路条”是否为企业海外收购的必要条件?
尽管上月底,三一重工与德国普茨迈斯特一起在长沙隆重发布了收购消息,但在中联重科看来,这并不算最终结果,“发改委还没有批,评价也还没到时候”。
公开资料显示,普茨迈斯特于2011年12月20日、21日连续走访三一重工与中联重科,对双方同样表达了邀请参与竞购的意愿,并于23日面向所有有条件的企业发出了正式的邀标函。
只不过很快,普茨迈斯特创始人卡尔•施莱希特(Karl Schlecht)敲定与三一洽谈合作意愿,双方一见面就定下收购初步意向。2012年1月21日,双方签约,1月31日,三一重工宣布联合中信产业投资基金共计出资3.6亿欧元收购普茨迈斯特100%的股权。如此闪电收购,才有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微博)“倾心相恋十几年,一夜之间就合作”的形容。
中联重科的一纸批复就此旁落,只在1月26日收到了普茨迈斯特对所有参与竞标方发出的终止招标函。而事实上,在接到合作意愿的第二天,2011年12月22日,中联重科就向湖南省发改委提交了文件进行了申报,并于12月30日收到了国家发改委关于收购普茨迈斯特的批复,即所谓的“小路条”。
所谓的“大路条”,则是指有关企业在对外完成实质性工作以及项目必要前期工作后,再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对三一来说,就像本来一场可遇不可求的收购机会,双方几近尘埃落定、正在欢天喜地中,却突然有人指出,你们缺少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一位观察人士如此向记者形容这场关于“路条”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