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电动汽车,想着再也不要遭受排队加油的痛苦,然而,安装充电桩却成了难题。
车位是租的,租赁车位不可安装充电桩?
事情经过:
A是一名网约车司机,驾驶新能源汽车,故想在小区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在A的申请材料上盖章。物业公司以A的车位为租赁而非产权车位、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予配合。
经数次沟通无果,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立即在国家电网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上盖章,并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电网就安装新能源纯电动汽车充电桩相关要求做好物业服务配合工作。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以A所租车位为小区共有车位,要求A将其请求报小区自治组织同意作为盖章的条件之一并无不妥,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A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判令小区物业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所需的《低压充电桩自用承诺书》上盖章,并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电网就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
法官说法:
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A作为涉案车位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且该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对A安装充电桩的行为是支持的。现A申请在其使用车位安装充电桩,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盖章,小区物业公司应予配合。
固定车位的使用权人或者固定车位的长期承租方如果要求安装充电桩,原则上小区业委会等主体应该积极支持。本案中A承租的临时车位位于小区公共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该区域安装充电桩,应依法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故法院驳回了A的诉求。
但是,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国家政策鼓励的产业,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进居民区,对推动产业发展,方便车主,具有重大意义,各相关主体对于车主的合理要求应积极支持并提供相关协助。A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A的车位符合办理充电桩条件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助A办理相关车位使用权证明手续。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条:【生态文明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 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6]161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