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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 | 侯守礼:容量机制是电力体制改革下一步重点

发布日期:2023-10-25 来源:电联新媒 2作者:网络

  价格稳定,则供求不可能稳定,价格信号可能过度激励,也可能过度抑制,比如各方面对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争议、新能源发电固定上网电价的利弊等。价格放开,供求容易达成平衡,但价格等大幅波动也会引起争论,高价格容易被认为是暴利。低价格甚至负价格可能压垮企业,进而导致下一周期价格高涨。

  以第三轮输配电价改革、《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为标志,电力体制改进入新阶段,改革的下一步就是容量机制。发电侧可能从容量补偿起步,从容量招标逐步过渡到完全市场形成。

  在近日召开的“第五届‘东南电力经济论坛’暨东南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办学100周年学术论坛”上,中国价格协会能源和供水价格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原电价处处长)侯守礼从经济学视角探讨新型电力系统与价格改革。

  把电看做商品还是公共服务,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是商品。但电这种商品具有特殊性,通过深入分析电力商品供应、需求的特殊性,才能够搞清楚电力如何推进市场化改革。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或者说计划和市场的关系。大部分人认为,社会经济活动被分为政府和市场两个部分,或者说三部分,即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市场调节;在价格机制上也对应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际上,我认为政府(计划调节)和市场都是覆盖全部社会经济活动的。政府的作用至少有四个方面,提供交易媒介,如货币发行;制定交易规则,如法律制度;确定交易主体,如规定市场准入资质;以及进行社会性规制,如环保、安全等,这四个方面都是覆盖全面经济活动的。同样,市场也是覆盖全部交易活动的,人类经济活动,本质上就是分工和交易,市场机制在其中起基础性、决定性作用。政府干预是否有效,要看是否顺应市场、尊重价值规律;如果政府调控或干预没有遵循市场规律,就会出现黑市、短缺等不利后果。

  电力行业更是如此,电力交易、电力市场是人为设置的市场。如果没有提前制定的基本规则,电力市场无法运行。电力商品存在几大特性,一是难以直接体验,看不见摸不着;二是电力需求不是直接需求,而是衍生需求,是因为对照明、取暖、烹饪、冶炼等产生的对电力的需求,并不是直接使用电力本身;第三,替代弹性很小。过去没有电,夏天不用电扇、空调也能过,但电力供应便利后,人们越来越离不开风扇、空调。第四,边际成本几乎是0,电力生产和供应固定成本巨大,但新增一个用户、新增一度电的边际成本极低。第五,电力商品是由电力系统共同提供的。发电企业所发的电,用户不能直接使用。电网也并不只是输送电力的“高速公路”。用户使用的电力,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等整个电力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提供的。

  那么,电力作为一种商品,实际交易的是什么?是物质、能量还是财务合约、金融合同?我们在设计电力市场规则时,要对其有清晰的认识。

  从国际发展看,传统电力系统经历了大规模规制到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脉络。传统的电力系统中,实行政府定价,其优势是规则简单、明确,容易为市场主体所理解,缺点是调整缓慢、每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调整一次,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同时可能出现政府失灵。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从西方国家开始逐步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但其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英国最开始实行电力库模式,缺乏竞争性零售市场,缺乏消费者自主选择,市场主体容易操纵市场(边际量决定出清价)等等;美国电改过程中,也遇到加州电力危机等严重冲击,以至于现在美国还有不少州并未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仍然保持了一体化的电力产业格局。在这个过程中,某个环节的瓶颈会导致系统大幅波动,通过扭曲市场来获取利益。

  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非常艰难的。遇到问题,不能退回原处,只能不断深化改革。各国电力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从单边向双边“进化”。双边市场设计极其复杂、精巧,必须配套实时平衡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但由于电力商品的供求特性,市场主体容易诱发短期行为,造成投资不足。

  从2015年中央印发电改9号文到现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过去了8年。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进入新阶段。一是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第三轮输配电价的核定结果,输配电价规则发生了深刻变化,容量电价分电压等级和利用率、单独核算上网侧线损和系统运行费用;二是国家能源局新印发了《电力现货基本规则》,指导规范了后续电力现货市场建设。

  纵观国内外电力市场建设进程,价格稳定,则供求不可能稳定,可能过度激励,也可能过度压制,比如煤电价格联动的争议、新能源发电固定上网电价的利弊等。价格放开,供求容易达成一致,但价格会大幅波动,高价格容易被认为是暴利、黑心。低价格,甚至负价格可能压垮企业,带来下一周期价格高涨,如美国加州、得州以及欧洲等。归根结底,随着电力市场化的推进,不论是发电企业还是用电企业,都不能再把电价当成一个经济决策的外生变量,自己的电力生产和消费行为与价格变化是密切相关的。就像我们过去几十年逐步适应各种消费品、生产资料价格的波动一样,去逐步适应电力商品价格的波动。市场化改革不能叶公好龙,要承受其后果。

  波动是必然的,但不是我们所乐见的。为了避免大幅波动,在电改新阶段,重点是什么呢?容量机制应当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来研究。为什么要有容量市场?这是由整个电力市场的特性决定的。当电力严重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就没有主体愿意建设电厂、修建电网,然而需求还在持续增长,一段时间后就会造成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即使价格已经大幅上涨,但由于电力建设周期较长,燃煤发电、核电、水电都有很长的建设周期,短期内价格不可能下降,就会进一步刺激更多建设,叠加之后,各种产能集中释放,又会造成电力供过于求。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此前已经付出的大量固定成本成为沉没成本,尽管已经亏损,但只要电价高于边际成本,仍然会继续形成电力供应,从而出现低电价甚至负电价。因此,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供应基本稳定,现货价格不要大起大落,关键是要形成一批具有较为灵活调节能力的电源,能够根据价格信号的波动,形成更有弹性的电力供应。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的不断发展,调节能力客观上存在下降的趋势。从发电侧来看,调节能力较好的燃煤发电比重逐年下降,调节能力较差的风电、光伏、核电逐年增多;从用户侧看,调节能力较好的第二产业比重逐年下降,调节能力较差的居民、第三产业用电比重不断提升,充电桩是提升调节能力还是降低调节能力,还有待观察。双边调节能力下降的结果,就是电网设施的利用率在下降,单位成本呈上升态势。同时,为了适应发电、用电两侧调节能力下降的情况,现有电网还需要进行灵活性改造。

  因此,提升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是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也是下一步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点所在。根据各国经验和教训,我们认为,一个良好的容量市场或者说容量机制是保障电力生产、供应、价格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人们对于电量付费,多用电多付钱,直观上容易接受;今后,可能要逐步适应为调节能力付费,有了调节能力,电能量的价格波动就会得到有效平抑,减少“多了多了、少了少了”的周期性大幅波动。

  建设容量市场或者说容量机制,包括发电端、电网端和用户端。由于过去总体上电力供应不足,各种政策都以通过电量回收成本并获得收益为导向,包括发电端的还本付息电价、经营期电价;电网端的准许成本+合理收益,都是通过电量分摊成本、获得利润的。但今后,一些地方的燃煤机组、燃气机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其在电力系统中的定位和作用,可能都不是发电,也难以通过销售电能量获得收益。用户的调节能力也需要提升,并不是想用电随时就从电网买电就行了。第一,用户可以通过屋顶光伏、储能等方式,增加自发自用、自我消纳电力;第二,用户需要和发电企业就发电曲线、用电曲线的匹配签订合同;第三,用户自身的调节能力需要深度挖掘,能不能在用电高峰的时候少用电或者不用电、能不能通过节能改造提升效率。

  根据国际经验,容量市场建设一般有以下路径。第一种,政府制定容量补偿价格,煤电或者燃气电厂不发电时也给钱,价格由政府制定。第二种,政府不直接定价,但是为市场主体指定容量义务,要求市场主体应当满足某种出力曲线或负荷曲线。可以自行配置储能满足,也可以付费购买第三方的调节能力。第三种,集中容量拍卖,电网发布容量需求(曲线),通过集中式拍卖机制获得满足需求的水平和结构。第四种,利用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不给容量价格,但是把价格调到很高,美国得州电力现货的最高限价是每千瓦时90美元。这些方式都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某一种打天下是不现实的,不可能只存在一种建设路径,不同地域、不同发电机组、不同用户有不同的适用类型。

  我们的目的在于,怎么样把这些手段在实践中组合,制定出一个比较良好的规则。关于容量市场可能的路径,下一步,发电侧从容量补偿起步,从容量招标逐步过渡到完全市场形成,或者说,在多能互补的大基地,比如从内蒙古往江苏送电,既有火电、又有“风光”,可以进行打包,满足曲线再进行送电。电网侧,优化容量电价结构,分电压等级和容量利用率。在交易环节,批发市场区分带曲线交易和不带曲线交易,不强制中长期一定要带曲线,带曲线一个价,不带曲线一个价,关键是签多少量、签多少价。零售市场,可以分为可中断电价和高可靠电价、需求响应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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