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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4-12-26 来源:网络转载作者:网络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军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5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3名,代表股份194,102,6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9,156,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0%;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945,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945,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94,057,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98%;反对票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2%;弃权票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4,900,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92%;

  2、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91,396,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93%;反对票6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回避票102,463,024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4,882,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88%;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2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周群、陆彤彤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 临201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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