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上午,北京。三一集团就这一重大进展召开了媒体说明会,150余家中外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
迟到的裁决
2012年11月28日,三一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和CFIUS一案在美国当地法院正式举行首场动议听证会。双方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辩论,但当时,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艾米?杰克逊并没有当庭做出接受或撤销该案的决定。
在这次庭审中,三一提出了五点诉求。其诉讼策略是:从越权、行政程序法、程序正义等维度多点进攻,以争取最大胜诉几率。但三一律师心里很清楚,在这些诉求中,第四点诉求即认为总统及CFIUS的命令未经过应有合法程序,造成Ralls财产被违宪剥夺才是所有诉求的核心所在,他们也并没有奢望法院一下支持三一所有诉求。实际上,如果核心诉求得到了法院受理,三一就已经完成了绝地反击。
同时,奥巴马和CFIUS律师团向法院提交动议,要求法院驳回整个诉讼,其理由是法院对奥巴马的总统令没有司法审查权。
2月22日,第一轮较量即见分晓。
当天,杰克逊签署的裁决结果显示,三一方面的1,2,3,5条诉求被驳回。其中,对只涉及到CFIUS的第1和第2条诉求,杰克逊法官认为CFIUS的相关决定被奥巴马总统令所取代,在未来重新发生的机会也很小,因此无须做出审查。对涉及到总统和外委会的第3条诉求,杰克逊法官认为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对涉及到总统的第4条诉求,法院认定其对Ralls公司“总统未经过应有合法程序判决导致剥夺私有财产”的诉求部分有司法审查权。
立案以来,外界不少人认为三一美国风电诉讼案其目的是让奥巴马收回总统令,事实上这是外界的一个误解,而核心诉讼请求获得受理表明了三一最终赢得官司存有可能性。
目前这一阶段性结果,直接打破了外界对依据美国721法条做出的CFIUS禁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习惯性认定,意味着该案件进入实质审理。
为何能挑战总统令
“首先,三一问心无愧,我们没有,也不可能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因此敢于用司法维权,接受司法审查。”媒体说明会现场,在被问到三一为什么能取得初步胜利时,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说道。
不打无准备之仗。在决定起诉CFIUS和奥巴马总统前,三一团队还在华盛顿通过各大律师事务所,做了大量的咨询工作,确定美国法律和宪法会保护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美国合法商业投资的合法权益。
同时,三一还选择了最专业的律师团队,聘请了美国司法部前总检察长及司法部前副部长等明星律师负责主诉,并由全美最佳律师、乔治亚州超级大律师夏廷康沟通领导三一与律师团主要工作。夏是克林顿总统时期的海军部首席律师、小布什总统时期的白宫副首席律师。
此外,在正确的时间决策并及时递交了诉状以及正确的法律依据和诉讼点,也被认为是三一诉讼请求获得法庭支持的重要原因。
据介绍,Ralls公司在CFIUS发出临时禁制令后正式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提起上诉,对其禁制令的内容是否越权提出了法律质疑。但此后CFIUS不顾司法程序尚在进行中,向总统递交了签字申请,奥巴马随后签发了总统令。但总统令本身也存在内容不明及程序缺失等问题。此外,就项目本身财产归属问题,政府依据总统令的解释也是前后矛盾的。
“这为我们的诉讼提供了大量的法理依据和支持。”本案律师夏廷康说。
三一强调,公司在美投资是严格遵守美国法律和国际商业法的,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打官司不是目的,打官司是依法维权,并促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三一的目的只有两个,一是讨个说法;二是要求赔偿。
改写历史,为中国赴美投资铺路
“我们希望三一此举能促使CFIUS更加慎重地运用手中的权力,更加透明公正地处理外国企业赴美投资问题。我们更加希望这一行动能够为中国企业在美开展业务及投资提供借鉴。”媒体说明会上,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对最新判决的意义进行了解读。
一直以来,中国赴美投资受CFIUS影响甚多。全世界赴美投资的企业过去遇到CFIUS审查的唯一出路,就是CFIUS一干涉就“投降”走人,而没有一家企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前已屡有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遭遇曲折,如华为、中兴等都曾遭到美国方面以国家安全为由的拒绝,最终被迫放弃在美国的投资意向或投资行动。
毫无疑问的是,三一诉奥巴马和CFIUS一案,打破了自CFIUS成立以来,全世界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敢于起诉CFIUS的禁忌,为受到CFIUS问题困扰的企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榜样。
面对国内外重要媒体,夏廷康律师坦言:“这个判决本身最重要的是在美国CFIUS立法以来,第一次法庭用明确无误的语言宣告了美国的法院对美国总统依据721法令做出的总统令具有司法审查权,以后它会在美国宪法和相关国家安全法律的宪政史上写上浓墨重彩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