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2月6日(星期五)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5日——2015年2月6日。
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5日15:00至2015年2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1#二楼会议室(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信质路28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兴满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2,068,8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03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5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468%;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68,7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41%。
2、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113,8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5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54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721%;出席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68,7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4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正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023,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63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9,0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6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068,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27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9,0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728%。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023,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63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9,0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6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068,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27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9,0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72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6日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