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愿意不愿意,新媒体对传统媒体内容的传播使用是不争的事实。那么,传统媒体面对数字新媒体,如何生存和发展?传统媒体靠什么与新媒体合作、竞争?专业人才、数字技术、运行平台、营销手段、政府支持?都不尽然。关键应是内容,有版权的内容,也就是版权资产。
“但是,由于传统媒体对版权归属、版权资产管理、运营维护和版权保护重视不够,往往造成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后续开发不利。”
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是传统媒体的通病。传统媒体大都对职务作品权属约定说不清楚,大都没有与员工就职务作品权属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在实践中,很多传统媒体由于版权意识不足,内部版权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疏于对职务作品从《著作权法》角度进行规范和管理,导致面对新媒体时非常被动,新媒体擅自转载传统报刊文章和广电节目无人担责。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8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如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两种情形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在实践中,新媒体往往自行扩大解释“合理使用”的范围,而且对政治、经济类时事性文章也把握不准。还有很多新媒体转载时事新闻时,不标明作品名称、不给作者署名、不标明作品出处等,都属于不规范的“合理使用”,未尽到合理使用的法定义务。
另外,传统媒体的“版权声明”千奇百怪,大都不规范。版权声明甚至成了一种时髦应景的“摆设”。如有的媒体声明,“作者向本报投稿,即视为同意本报出版网络版、与其他网络、数据库合作,稿费已包括网络版在内”“未经本报许可,禁止对本报内容进行转载、复制、镜像”等。
如果媒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明确了在职期间或作品刊登后两年内稿件的版权归属单位,或与其他作者都签有合同约定网络版权由单位代理,这种声明才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仅是一纸声明,没有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作者授权,而且稿酬还是原来纸质媒体的稿酬,没有提高,就很难说明声明的效力了。没有作者的授权,媒体的声明可能仅仅对内部员工有约束力。
为了适应新媒体的传播使用,传统媒体应制定合法合规的版权声明和合同,从源头解决权属问题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