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168首页 > 自动化信息 > 新能源 > 政策法规 > 信息详情

三部门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发布日期:2021-05-14 作者:网络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调整了相关标准,有助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逐步从政策驱动转为市场驱动。

公告提出,自2021年10月1日起,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调整为不低于43公里。

公告还明确了能耗标准。其中,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

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1年13号

为适应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变化,做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工作,现就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GB/T 32694-2021)、《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9753-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GB/T 18386.1-2021)等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 2017年第172号,以下简称第172号公告)有关技术要求作如下调整:

(1)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2)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按整备质量(m,kg)的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适用第172号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前,按新版标准进行测试且满足第一条和第二条技术要求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可以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30日

[信息搜索] []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0条 [查看全部]  网友评论

视觉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