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大规模推送之际,华为鸿蒙系统“鸿蒙”商标却突曝商标未申请成功。电动知家消息,5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新判决,驳回华为对于“鸿蒙”商标的相关诉讼,原因是已有近似商标。后续,已探索超10年的华为鸿蒙系统将何去何从,华为是继续申诉申请商标,还是直接购买其他企业的“鸿蒙”商标,备受关注。
5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华为对于“鸿蒙”商标的相关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华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与华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华为相关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华为在部分“鸿蒙”商标的使用上将无法继续进行。截至发稿前,华为方面并未对商标争议问题予以回应。
2019年,华为申请注册“鸿蒙”商标,国际分类为42类设计研究,但当时市场上申请了“鸿蒙”相近商标的企业已有数家。2020年,华为该商标流程状态变更为驳回复审。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后,华为便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诉求请求中,华为认为,目前有两家公司注册有“鸿蒙”相关的商标信息,包括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但两家公司的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实际使用,并且商标因至少连续3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申请。此外,两家公司的商标与华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华为表示,“鸿蒙”是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华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这些商标共存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而在上述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识别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完全相同,仅在文字字体上存在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在裁判结果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华为提出暂缓审理案件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正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